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厅 环保厅关于暂停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要求,呼和浩特市全面暂停矿山地质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一是暂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缴存,采矿人不再设保证金专户和缴存保证金。政策性关闭采矿权人,履行了闭坑治理义务并验收合格的,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义务(包括因停产造成延期治理的)并验收合格的,采矿权人一直未开采未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经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实属实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银行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并退还保证金。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转为治理费用,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履行治理义务的,保证金暂不予以退还,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银行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并退还保证金。
二是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采矿权人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落实采矿权人监测主体责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与恢复治理分期方案和动态监测情况,督促采矿权人边生产、边治理,对其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
三是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恢复资金。采矿权的基金提取、使用等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加强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回复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不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企业,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公诉对其进行处罚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