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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将有法可依
2012-11-27 | 来源: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分享到

  日前,国土资源部正式颁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对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要求、规划体系、报批程序、实施管理措施等予以明确规定。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包括545条,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二是明确了“两类四级”规划体系,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类,国家、省、设区的市、县四级。三是明确了各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规划编制权限与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相一致,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四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承担规划编制工作单位的条件,对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编制技术规范、编制原则、规划期、规划的主要内容等技术要求也作了明确规定。五是明确了五项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即领导责任制、规划年度实施制度、矿业权规划审查制度、项目规划审查制度以及规划的评估、修改和调整制度。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 

  1998年以来,我国编制实施了两轮矿产资源规划,在超前谋划发展举措、统筹协调工作布局、规范矿开发管理、引导财政加大投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现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过于原则,规划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效果。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矿业形势深刻变化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发展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旨在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矿产资源统一规划和集中统一管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强化总量调控、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管理;增强统筹协调能力,统筹考虑公益性、商业性和地勘基金工作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统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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