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因地制宜探索以“指标留地、农民自主,国企托管、集中开发,市场运营、还利于民,强化监管、法治为先”为核心的“留地托管”模式,创新农民权益保障方式,让农民共分享长久土地增值收益。
指标留地、农民自主。和林格尔县规定,全县人均耕地小于5亩的村庄,按被征地农民人均1亩核定留用地,不直接确定位置,只确定指标,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留用地所有权的合法主体,自主开发的,可成立村级集体资产运营公司负责管理运营,向被征地农民颁发股权证;不同村集体可根据情况联合开发,也可以土地指标或土地作价入股,与企业合作开发。
国企托管、集中开发。村集体组织无自主经营意愿或无其他合作方,可自愿委托开发经营。和林格尔县成立了国有性质的农发集体土地运营有限公司,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使用留用地指标,开发用途限定为除房地产外的二、三产业。在开发利用时,允许异地留用地项目中指标供给村与落地村双方签订协议,通过交易、置换等方式以指标化调整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此,将分散在各村的留用地集中使用,由集体土地运营公司统一管理,保障开发建设的集中化、规模化。
市场运营、还利于民。和林格尔县注重统筹集体经济组织间适用留用地政策时规划用途、交通区位等带来的收益差异,制定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合理调节政府、用地企业、集体土地运营公司、村集体和农民间的增值收益分配。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不足的情况,留用地“只转不征”审批过程中涉及相关费用由县政府在报批前垫付。同时,县政府制定“托底价”,留用地股权在未转为建设用地之前的3年内,按3000元/股/年给予预期土地增值收益补贴;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后、入市前,给予预期土地增值收益3500元/股/年;入市或转让后,县政府从实际成交总价款中扣除先期垫付资金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强化监管、法治为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和林格尔县强化监管和服务,由县国土资源局参照国有土地批后监管程序开展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审批和监管,各相关部门在市场信息发布、基准地价体系建设、纠纷仲裁和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服务。
通过实践探索,和林格尔县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以呼和浩特新机场项目为例,和林格尔县选择人均耕地不足5亩的大新营子村探索留地安置,为1700多名被征地农民每人保留1亩集体建设用地指标,1亩地设定为1股,颁发股权证,农民按股分红,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